研究發展與社會倡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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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
年  份 : 2011
在雲林發生國二女學生被性侵殺害的案件,我們除了感到心痛與不捨外,對於性侵犯再犯的管制機制,實在需要我們重新思考與正視。
此一案件的加害人為性侵累犯,在此案件前,即因性侵案件入獄九年,甫於今年一月左右出獄。不料,出獄兩個月左右時間,即再犯下此一案件。
 
根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3條規定,性侵害加害人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另第20條規定,加害人於有期徒刑或保安處分執行完畢、假釋、緩刑、免刑、赦免或緩起訴處分時,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以上法條為防範性侵害加害人再犯,給予警政機關監督權,同時,也提供法源,以專業醫療、心理衛生單位評估加害人的再犯率,在適時的評鑑機制下,給予適當、及時的輔導及管控,避免性侵犯的再犯。
 
立法機構立意良善,在適當的管控機制下,當可避免在犯的可能。在執行加害人治療輔導機制上,另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的公佈,細部規範及提供有需要的加害人治療及輔導教育。其中,該法條的第六及第七條規範,檢察機關、監獄或軍事單位應提供加害人相關資料(如判決書、緩起訴處分書、治療成效或再犯評估報告等)至加害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醫院、心理衛生中心或其他評估單位),主管機關收到資料後,或於兩個月內召開小組會議(對於緩刑宣告或緩起訴者),或於一個月內安排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對於服刑期滿或假釋者),期望建立無縫隙的輔導與管制機制,避免再犯的可能。雖有上述規範,仍發生此一不幸案例,則有檢討現行制度必要。以下,提出幾點觀察:

1、執行上的銜接問題

據報載,台中監獄於今年1月間行文通知雲林縣性侵害防治中心此一受刑人將出獄,雲林縣衛生局與縣內醫療評估小組連絡,安排評估事宜,也將安排個案於4月初報到。如果報載屬實,則與主管單位須於一個月內安排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與輔導教育之規範牴觸。因此,現行檢察機關與地方主管單位對於性侵加害人之管理銜接上,實有必要進行檢討。

2、落實加害人再犯評估機制

矯正機構、醫療衛生單位對於性侵犯的心理狀態及再犯評估已有明文的法條規範,基於性侵害事件構成嚴重的人身威脅及心理創傷,對於性侵再犯評鑑機制應採從嚴認定,並須進行多次、多面向評估。而各評估單位也應提升評估方法及技術,增加評估的效力。

3、檢討強制治療及隔離機制

對於輔導及矯治無效或成果有限,仍有高再犯率者,刑法第91-1條針對性犯罪者引入所謂「刑後強制治療」的保安處分,希望以強制治療方法,矯正犯罪行為,然而現行強制治療的成效如何,實有待進一步研究與探討。另外,對於仍處治療期間及治療效果有限者,其處置措施,如限制居所、限制外出時間及場合、科技產品之監控等是否足以防範其再犯,抑或需其他更嚴厲的隔離處置,有待更多探討分析。
 
國中,正是開始探索及體驗人生的歲月,然而因為一個陌生人的傷害,讓這位女孩失去了體驗未來的可能,其造成家人、朋友及師長的傷痛更是無法抹滅。對於被害人家屬、同學及朋友,應給予心理輔導及陪伴支持,除此之外,我們也盼望能在法制規範及執行上,對於性侵再犯案件進行更有效的防治,讓孩子們有一個安全的成長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