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發展與社會倡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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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娃自生自滅」之新聞回應
作  者 : 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
年  份 : 2014
據報載,桃園縣發生單親家庭父親因酒駕入獄,而將三名幼童留置家中「自生自滅」的狀況,所幸學校老師因孩子未上課而進行家訪,才發現此一事件,通報縣府社會局予以緊急安置。
 
此一事件中突顯現行兒少保護體制之不足,根據家扶基金會2012年全國寄養服務統計分析顯示,新增之寄養個案安置原因,父母入獄者佔14.7%,而合計寄養服務中之個案,父母入獄者提升至18.8%,可見兒童易因父母入獄而未受適當之照顧,乃兒童保護風險因子之一,急需社會主動發覺與提供協助,也凸顯司法機關於兒少保護體系中的重要性,與其不可或缺的把關角色。
 
現行司法機關的兒童保護防線僅止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事件,依101年增訂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1條規範,當父母或監護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而被通緝、羈押、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其家中12歲以下兒童的生活與照顧狀況,一旦知悉孩子有受虐或未受適當照顧的情形,依法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司法院訂定之《法院處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查訪及通報作業要點》,同樣只要求司法機關針對未滿12歲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於法院發布通緝、審判中羈押時,倘訊問或卷證資料知悉兒童無人照顧,進行「緊急通報」,若無法確認兒童生活照顧有無違失情形,即由法院指派熟諳兒童保護的專人查訪,並視查訪所得結果分別通報或通知主管機關。
 
綜上所述可知,現行制度僅針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父母或主要照顧人進行查訪與通報,且查訪對象僅限12歲以下兒童,以致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受刑人,其未成年女子易因父母或主要照顧者入獄,而未獲基本生活照顧,陷入兒少保護危機之中,影響其安全與福祉,凸顯司法單位把關機制不足的現況。 缘此,政府應擴大司法機關對於受刑人之未成年兒少生活狀況查訪,非僅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與年齡為12歲以下之兒童,而於知悉未成年兒少無人照顧、受虐或未受適當照顧的情形,通報各縣市主管機關,確保其未成年子女獲得適當生活照顧,落實保護兒少生存權之責。而父母倘有入監服刑之情事,亦應於入監服刑前應妥善安排子女生活照顧,或委由適當之人照顧,倘有安排之困難或無可委託照顧之人,可向各縣市政府的社會局(處)請求協助,以確保子女得到基本生活照顧,維護其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