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扶研究協助申請
研究獎勵
首頁 〉 知識庫 〉 研究獎勵
論未成年子女陳述意見權-以家事事件法親權酌定事件為中心
作  者: 吳陵微
學  校: 國立高雄大學
年  份: 2016
頁  碼: 1-202
連  結: http://handle.ncl.edu.tw/11296/ndltd/35135747904787847728
摘  要: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包含子女自己決定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明文揭示保障兒童表意權,即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務自由表示其意見。然依我國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為親權裁判時,應審酌子女意願,又家事事件法第108條明文規範,法院為親權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意見,以保障未成年子女表意權,此乃係因親權酌定為攸關未成年子女權益之事項,應使子女能夠表達其意見,以實現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本文檢索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之親權酌定判決,發現法院皆有囑託社工人員進行訪視調查,惟僅有約三成之判決有使未成年子女到庭陳述意見(法庭內、外),因此,本文以未成年子女陳述意見權如何於家事事件法親權酌定事件中落實,如何使未成年子女表達其真實意願,為研究之主軸。又我國程序監理人、社工陪同制度於親權酌定事件中,均以維護未成年子女陳述意見權為任務,故本文整理歸納美國、英國及德國對於未成年子女陳述意見權之保障,透過分析比較,窺知我國現行未成年子女陳述意見權制度,有何須修正之處。並藉由焦點訪談深入了解現行親權訪視報告之運作,檢視社工作員如何評估未成年子女意願、如何讓未成年子女出庭陳述意見,以維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基於未成年子女意見容易受父母左右,訪視報告無法完全真實呈現未成年子女意願,因此,本文認為法官應親自去「看」去「聽」,如此一來,法官能更貼近、感受及瞭解子女意願,以保障未成年子女陳述意見權,故本文以未成年子女陳述意見權於家事事件法之親子酌定事件如何落實為研究中心,並期許未成年子女陳述意見權,於親權酌定事件具有一個完善保護流程,,以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所保障之未成年子女表意權。
備  註: 家扶基金會第一屆研究獎助論文
關  鍵 字: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未成年子女陳述意見權、子女意願
上一則 |  回總覽 |  下一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