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包含子女自己決定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明文揭示保障兒童表意權,即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務自由表示其意見。然依我國民法第1055條之1,法院為親權裁判時,應審酌子女意願,又家事事件法第108條明文規範,法院為親權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意見,以保障未成年子女表意權,此乃係因親權酌定為攸關未成年子女權益之事項,應使子女能夠表達其意見,以實現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閱讀全文】